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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編輯: 來源:0 瀏覽數:79986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國家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室內裝飾裝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墻板等)中甲醛釋放量的
指標值、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釋放甲醛的室內裝飾裝修用各種類人造板及其制品。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甲醛釋放量――穿孔法測定值 the perforator test value用穿孔萃取法測定的從100g絕干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 甲醛釋放量――干燥器法測定值 the desiccator test value用干燥器法測定的試件釋放于吸收液(蒸餾水)中的甲醛量。
3.3 甲醛釋放量――氣候箱法測定值the chamber test value以本標準規(guī)定的氣候箱測定的試件向空氣中釋放達穩(wěn)定狀態(tài)時的甲醛量。
3.4 氣候箱容積volume of the chamber無負荷時箱內總的容積。
3.5 承載率loading rate試件總表面積與氣候箱容積之比。
3.6 空氣置換率air exchange rate每小時通過氣候箱的空氣體積與氣候箱容積之比。
3.7 空氣流速air velocity氣候箱中試樣表面附近的空氣速度。
4.分類
按試驗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甲醛釋放量(簡稱穿孔值);
b)干燥法甲醛釋放量(簡稱干燥器值);
c)氣候箱法甲醛釋放量(簡稱氣候箱值);
5.要求
室內裝飾裝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量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量試驗方法及限量值
產品名稱 |
試驗方法 |
限量值 |
使用范圍 |
限量標志b |
穿孔萃取法 |
≤9mg/100g |
可直接用于室內 |
E1 |
|
≤30mg/100g |
必須飾面處理后可允許用于室內 |
E2 |
||
干燥器法 |
≤1.5mg/L |
可直接用于室內 |
E1 |
|
≤5.0mg/L |
必須飾面處理后可允許用于室內 |
E2 |
||
飾面人造板(包括浸漬層壓木質地板、實木復合地板、竹地板、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等 |
氣候箱法 |
≤0.12mg/m3 |
||
干燥器法 |
≤1.5mg/L |
可直接用于室內 |
E1 |
|
a 仲裁時采用氣候箱法。 |
||||
b E1為可直接用于室內的人造板,E2為必須飾面處理后允許用于室內的人造板。
|
6.試驗方法
6.1 穿孔萃取法測定中密度纖維板、高密度纖維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釋放量按GB/T 17657-1999中4.11 規(guī)定進行。
6.2?。?~11)L干燥器法測定膠合板、裝飾單板貼面膠合板、細木工板等甲醛釋放量按GB/T17657-1999中4.12.1~4.12.6規(guī)定進行。
6.2.1 試件數量10塊。
6.2.2 —結果表示
甲醛溶液的濃度按式(1)計算,精確至0.1 mg/L。
C=f X (As-Ab)…………(1)
C——甲醛濃度,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F——標準曲線斜率,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As——待測液的吸光度;
Ab——蒸餾水的吸光度。
6.3 40L干燥器法測定飾面人造板甲醛釋放量
6.3.1 原理
6.3.2 試劑
見GB/T 17657-1999中的4.12.1。
6.3.3 溶液配制
按GB/T17657-1999中4.12.3的規(guī)定。
6.3.4 儀器
6.3.4.1 檢測容器,材料:丙烯酸樹脂,容積40L。
6.3.4.2 吸收容器,材料:聚丙烯或聚乙烯,直徑57 mm,深度50-60 mm。
6.3.4.3 除金屬支架、干燥器、結晶皿外,其他按GB/T17657-1999中4.12.2的規(guī)定。
6.3.5 試樣
試樣四邊用不含甲醛的鋁膠帶密封,被測表面積為450cm2。密封于乙烯樹脂袋中,放置在溫度為(20±1)℃的恒溫箱中至少1天。
6.3.6 試驗程序
6.3.6.1 甲醛的收集
吸收容器裝入20mL蒸餾水,放在檢測容器底部,試樣置于吸收容器上面,測定裝置在(20±1)℃下放置24h,蒸餾水吸收從試件釋放出的甲醛,此溶液為待測液。
6.3.6.2 甲醛的收集
按GB/T 17657-1999中4.12.6.2進行。
6.3.6.3 標準曲線繪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2.6.3進行。
6.3.6.4 結果表示
按6.2.2。
6.4 氣候箱法測定飾面人造板甲醛釋放量
6.4.1 原理
將1m2表面積的樣品放入溫度、相對濕度、空氣流速和空氣置換率控制在一定值的氣候箱內。甲醛從樣品中釋放出來,與箱內空氣混合,定期抽取箱內空氣,將抽出的空氣通過盛有蒸餾水的吸收瓶,空氣中的甲醛全部溶入水中;測定吸收液中的甲醛量及抽企的空氣的體積,計算出每立方米空氣中的甲醛量,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抽氣是每周性的,直到氣候箱內的空氣中的甲醛溶度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為止。
6.4.2 設備
6.4.2.1 氣候箱
容積為1m3,箱體內表面應為惰性材料,不會吸附甲醛。箱內應有空氣循環(huán)系統以維持箱內空氣充分混合及試樣表面的空氣速度為0.1m/s~0.3m/s。箱體上應有調節(jié)空氣流量的空氣入口和空氣出口裝置。
空氣置換率維持在(1.0±0.05)h-1,要保證箱體的密封性。進入箱內的空氣甲醛溶度在0.006mg/m3以下。
6.4.2.2 應能保持箱內溫度為(23±0.5)℃,相對溫度為(45±3)%。
6.4.2.3 空氣抽樣系統
空氣抽樣系統包括:抽樣管、兩個100ml的吸收瓶、硅膠干燥器、氣體抽樣泵、氣體流量計、氣體計量表。
6.4.3 試劑、溶液配制、儀器
6.4.3.1 試劑按GB/T17657-1999中4.12.3的規(guī)定。
6.4.3.2 溶液配制按GB/T17657-1999中4.12.5的規(guī)定。
GB 18580-2001
6.4.3.3 儀器除金屬支架、干燥器、結晶皿外,其他按GB/T 17657-1999中4.12.2的規(guī)定。
6.4.4 試樣
試樣表面積為1M2(雙面計。長=1000mm±2mm,寬=500±2mm,1塊;或長=500mm±2mm,寬=500±2mm,2塊),有帶有榫舌的突出部分應去掉,四邊用不含甲醛的鋁膠帶密封。
6.4.5 試驗程序
在試驗全過程中,氣體箱內保持下列條件
溫度:(23±0.5)℃;
相對濕度:(45±3)%;
承載率:(1.0±0.02)m2/m3 ;
空氣置換率:(1.0±0.05)h-1;
試樣表面空氣流速:(0.1~0.3)m/s
試樣在氣候箱的中心垂直放置,表面與空氣流動方向平行。氣候箱檢測持續(xù)時間至少為10天,第7天開始測定。甲醛釋放量的測定每天1次,直至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當測試次數超過4次,最后2次測定結果的差異小于5%時,即認為已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最后2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即為最終測定值。如果在28天內仍未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則認為第28天的測定值作為穩(wěn)定狀態(tài)時的甲醛釋放量測定值。
空氣取樣和分析時,先將空氣抽樣系統與氣箱的空氣出口相連接,2個吸收瓶中各加入25ml蒸餾水,開動抽氣泵,抽氣速度控制在2L/min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空氣。每瓶吸收液各取10ML移至50ML容量瓶中,再加入10ML乙酰丙酮溶液和10ML乙酸銨溶液,將容量瓶放至40℃的水浴中加熱15MIN,然后將溶液靜置暗處冷卻至室溫(約1h)。再分光光度計的412nm處測定吸光度。與此同時,要用10ML蒸餾水和10ML乙酰丙酮溶液、10ML乙酸銨溶液平行測定空白值吸收液的吸光度測定值與空白吸光度測定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線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體積,即為每個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個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總量。甲醛總量除以抽取空氣的體積,即得每立方米空氣中得甲醛溶度值,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由于空氣計量表顯示的是檢測室溫度下抽取的空氣體積,而并非氣候箱內23℃時的空氣體積。因此,空氣樣品的體積應通過氣體方程式校正到標準溫度23℃時的體積。
分光光度計用校準曲線和校準曲線斜率的確定按GB/T17657-1999中的4.11.5.5.2進行。
7.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類
本標準檢驗項目為型式檢驗
7.2 抽樣
按試驗方法規(guī)定的樣品數量在同一地點、同一類別、同一規(guī)格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隨機抽取3份,并立即用不會釋放或吸附甲醛的包裝材料將樣品密封后待測。在生產企業(yè)抽取樣品時,必須在生產企業(yè)成品庫內標識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樣品。在經銷企業(yè)抽取樣品時,必須在經銷現場或經銷企業(yè)的成品庫內標識合格的產品抽取樣品。在施工或使用現場抽取樣品時,必須在同一地點的同一種產品內隨機抽取。
7.3 判定規(guī)格與復驗規(guī)則
在隨機抽取的3份樣品中,任取一份樣品按本標準的規(guī)定檢測甲醛釋放量,如測定結果達到本標準的規(guī)定要求,則判定為合格。如測定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要求,則對另外2份樣品再行測定。如果2份樣品均達到本標準的規(guī)定要求,則判定為合格;如2份樣品中只有一份達到規(guī)定要求或2份樣品均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
7.4 檢驗報告
7.4.1 檢驗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類別、等級、生產日期、檢驗依據標準。
7.4.2 檢驗結果和結論及樣品含水率。
7.4.3 檢驗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和其他必要說明的問題。
8 產品標志
應標明產品名稱、產品標準編號、商標、生產企業(yè)名稱、詳細地址、產品原產地、產品規(guī)格、型號、等級、甲醛釋放量限量標識。
附加說明:
本標準的第5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參考歐洲標準EN312-1-1997《刨花板》、歐洲中密度纖維板廠商協會技術委員會,EMB/IB-I-II-III-1995《中密度纖維板》、歐洲標準ENV717-1《人造板甲醛釋放量測定氣候箱法》、日本農業(yè)標準JAS MAFF,Notification No.990《地板》。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yè)生產的產品應執(zhí)行本國家標準,過渡期6個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不符合本國家標準的產品。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林業(yè)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yè)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肇慶康藍中密板企業(yè)集團、上海市建筑科學院研究院、太爾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環(huán)球木業(yè)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平原人造板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維新、楊帆、許文、馬虹、何勵賢、李本初、楊虹、樓明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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